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对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为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4193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5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为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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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为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高市监信行处字2023(002)号

 

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

因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或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长期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详见附件)营业执照。

鉴于淄博福鼎金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青县高苑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