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4〕7004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685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5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4〕7004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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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处罚〔2024〕7004号

 

当事人:高青县黑里寨镇黑三村***洗化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高青县黑里寨镇黑三村

经营者:王**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青县黑里寨镇黑三村的高青县黑里寨镇黑三村***洗化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肽美伊生多肽去角质啫喱14支,净含量:100g,生产: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中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12/01有13支,2023/07/14有1支;魅力欣妍®美颜补水面膜4盒,净含量:25mlx5片,生产方:广州尚妆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07/08;魅力欣妍®玉颜透亮霜8盒,净含量:30g,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其中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12/24、2021/10/31、2022/12/12各1盒,2023/07/06有3盒,2023/02/23有2盒;魅力欣妍®清肌净颜精华液6支,净含量:30ml,生产方:广州尚妆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7/01、2021/06/25、2022/02/24各1支,2023/07/06有3支。上述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3月19日)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物品及实施扣押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2024年3月19日)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3.《询问笔录》(2024年3月22日)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的具体情况;

4.高青县黑里寨镇黑三村***洗化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