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4〕3022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685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2024〕3022号)

发布日期: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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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青县**食品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高青县高城镇明理村

经营者:李**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现场发现了标示“生产日期20231013 保质期120天”的卫龙麻辣麻辣小麻小辣(调味面制品)5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11/18 保质期6个月”的八宝酱菜1瓶、标示“生产日期2023.09.01 保质期8个月”的酱烧小鱼(酱爆肉味)3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08.02 保质期8个月”的酱烧小鱼(麻辣味)1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0909 保质期8个月”的Q蒂蛋糕摩卡巧克力味1盒。上述食品至我局依法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5.0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卫龙麻辣麻辣小麻小辣(调味面制品)。当事人以6.50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八宝酱菜。当事人以4.0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酱烧小鱼(酱爆肉味)和酱烧小鱼(麻辣味)。当事人以11.00元/盒的价格销售上述Q蒂蛋糕摩卡巧克力味。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58.50元,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024年5月21日)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4年5月21日)一份、《财物清单》(2024年5月21日)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五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地点、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笔录》(2024年5月27日)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