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外卖骑手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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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6-558263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充分调动外卖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渠道,严厉整治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使用假证套证、一证多店、证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或证照地址与取餐地址不符的;
(五)未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
(六)厨房卫生严重脏乱差的;
(七)其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举报对象在高青县范围内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地址、联系方式、照片等相关线索;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反映的问题不在奖励范围内的;
2.反映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问题的;
3.伪造虚假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的;
4.举报的问题属于客观意外因素导致或相关部门已在处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5.监管执法人员举报;
6.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三、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核查结果与举报内容完全不符的,不予奖励;部分相符的,仅对相符部分给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警告等简易处罚的,给予50元奖励(等价物品);
(二)举报线索属实,依法对被举报对象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100元奖励(等价物品);
(三)举报线索经核实,属于幽灵外卖的,给予200元奖励(等价物品);
(四)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属实,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情形的,按照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五、举报奖励渠道
(一)电话举报:0533-6987951;
(二)现场举报: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
六、奖励期限
奖励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七、举报奖励流程
举报人按要求提供举报线索,由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完成相关材料审批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并建立举报奖励台账。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
八、保密规定
监管部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规追责。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