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2601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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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16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1467;传真:0533-6961467;邮箱:gqscjg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公开制度、深化公开内容、加强解读回应,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自查整改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2023年在县政府网站公开信息365条,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信息占40%以上。丰富政策解读形式,采用专家、媒体、图文等形式发布解读材料4篇。落实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390件;办理12345热线2266件,满意率达95%。

(二)依申请公开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安排专人及时跟进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2023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比上年度增加4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价格监管等领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4件,其中予以公开2件、无法提供2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新增设“行政执法”二级指标3项。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制度,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并及时清理失效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工作,坚持专人审核,未发生泄密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高青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及时发布各类市场监管信息,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政府网站“食品药品监管”栏目下新开设“检查结果”、“检查制度”、“检查标准”、“工作计划”4个二级栏目,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方便群众获取信息。

(五)监督保障

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总体工作,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提供需公开的信息,责任落实到人。制定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集中培训1次,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专业政务公开人员队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35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105

行政强制

116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主动公开的意识有待提高,满足于完成公开的“规定动作”,缺少“自选动作”。

二是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部分科室人员调换比较频繁,新接手人员短时间内不能全面掌握工作节奏。

(二)改进情况

一是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认识。健全完善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融入日常工作,通过召开局办公会、全体人员会等方式,要求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经过多次会议强调,绝大多数业务科室能够在完成上级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对公开本科室的业务信息。

二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借鉴其他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先进经验,采取业务科室人员到办公室跟班学习的方式进行培训,完成5个科室的新入职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一是多形式加强解读,通过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第一时间发布解读《高青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配套政策。二是根据公众和企业对政府信息需求的不断变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积极开展便民利企宣传活动,在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服务事项、办事依据。三是在春节、元宵节、3·15、清明节、中秋节等重要节点在政府信息网发布消费警示,公示消费投诉典型案例12例,发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12期。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3件,办复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在形式上运用专家解读和媒体解读等方式,在内容上多角度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进行分析解析,提高政策文件解读质量。二是加大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力度。定时更新,坚决避免出现新媒体信息更新不及时、发布不准确等问题。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