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办字〔2019〕5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19-5029566
统一编号
GQDR-2019-0020002
成文日期
2019-04-02
发文日期
2019-04-0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失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字〔20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高青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高青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按规划和有关规定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应独立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居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县教体局管理使用,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达不到配建标准的居住区,按照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核定幼儿园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县教体局或委托县属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
由县政府投资的需补建或就近新建的老旧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及投资来源,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条 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节点推进幼儿园建设、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环节
第五条 按照《高青县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2018-2020年)》(高政发〔2018〕58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或新建小区项目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教体局将幼儿园用地面积、办园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列入规划条件。在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局就配套幼儿园的详细规划书面征求县教体局意见,县教体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幼儿园建筑施工图纸书面征求县教体局意见,县教体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先划拨到开发建设单位名下,用于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待幼儿园建成移交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过户到县教体局名下。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书面征求县教体局意见,县教体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首期建设、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和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将以上内容列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划拨的要约内容。
第九条 实行“交钥匙”工程。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在建设幼儿园过程中,应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须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进行建设和装修,并保证履行幼儿园保修期内的质量和保修义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成移交时应具备以下要求:
1.室内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安保监控等服务设施管线应独立接入并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
2.应设置教职工自行车停车棚和机动车停放场地、旗杆、旗台;
3.透视围墙、大门、路面硬化、绿化、沙水池、30m直跑道等附属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
4.建筑外墙色彩宜简洁并与周边住宅环境协调,内墙色彩明亮柔和,宜采用高档墙漆;
5.室内门窗、地板、墙裙、吊顶、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卫生间设施等齐全到位,达到可以使用要求。
第十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先行对配套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未与居住区首期项目同步建设或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要约内容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县住建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后续项目建设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确权登记。
第三章 移交环节
第十一条 移交方为投资建设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作为移交方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项产权的移交。接收方为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教体局负责人作为接收方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项产权的接收。
第十二条 规范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流程及时间节点
(一)移交提报。在幼儿园“交钥匙”工程时限内,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交移交申请。移交申请后附所有建筑设施及配套设备的相关手续,包括用地手续、招投标文件、项目中标通知书、幼儿园规划书、园舍建筑合同、建筑施工图纸、配套设施安装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所有钥匙等。
(二)勘验现场。收到移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到现场查验建筑主体、相关设施和设备等达标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在幼儿园现场勘验确认书上签字。
(三)产权交接。在幼儿园资产审计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方负责人和接收方负责人在幼儿园产权移交协议书上签字,完成幼儿园产权移交工作,并报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产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幼儿园不动产证,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产的网上登记注册,并登记固定资产相关账簿,年终完善固定资产年报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确认。
第四章 使用环节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完成移交后,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县教体局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为公办的,由县财政局负责设施配备;县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核定编制;县教体局、县人社局负责招聘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的开发企业,或违反规划在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县住建局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对新建幼儿园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移交的,由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责成有关部门和镇办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申报工作,并将未按规定移交申报的投资建设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 对完成移交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拆改或挪作他用的,由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所属镇办责令举办者1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报县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限期未整改的,由县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无偿收回、统筹使用,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由县住建局将举办者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举办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或不接受县教体局管理、未按规定配备幼儿教育设施、人员的,由县教体局责令举办者于7个工作日之内整顿到位;限期未完成整顿的,由县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无偿收回、统筹使用,同时将举办者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社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所属镇办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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