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办发〔2020〕4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20-5029399
统一编号
GQDR-2020-0020002
成文日期
2020-07-10
发文日期
2020-07-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青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
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3元征收;
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2元征收;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元征收。
(二)商业建设项目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50元征收;
2.商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1500元/吨·天征收;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使用蒸汽供暖的,按50万元/吨·小时征收。
(三)工业建设项目(含与其配套的办公楼、研发楼、餐厅、职工宿舍等)
1.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8元征收;
2.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3.专项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元/立方米·天征收;供水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参照商业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四)涉及综合配套费的收取仍按照淄政发〔2018〕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综合配套费,并与供热、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备案。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综合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综合配套费征收情况分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水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水厂至住宅用户、非住宅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
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气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阀(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灶前连接软管)的供气设施。
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端口(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下列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工业用地建设的厂房(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八)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减免缓综合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减免缓审批程序如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分别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计算配套费的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含地下部分)。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综合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金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缓缴应填写缓缴表,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在缓缴日期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已经享受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规划,或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费用。
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第十六条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源、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政府不再给予投资及补助。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供水配套费由县水利局负责监管。
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根据专业规划和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建设计划,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审核后组织实施。供热、供气、供水企业不按标准收取配套费,或擅自予以减、免、缓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衔接: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及按照协议监管方式准予开工的项目,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补办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发〔2010〕86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供水、燃气配套费收费主体有关事宜的通知》(高政发〔2012〕34号)同时废止。其他在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附件
高青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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