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高青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目录》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司法局
发文字号
高司发〔2021〕5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21-5207357
成文日期
2021-06-17
发文日期
2021-06-1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高青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目录》的通知
高司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山东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若干措施》、《淄博市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和《高青县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将《高青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目录》(以下称《目录》)印发给你们。以《目录》中列明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集中管辖并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依法确定管辖复议机构。
根据有关要求,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等市级机关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集中管辖,以高青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集中管辖。请以上单位及时和上级部门对接,修改完善相关行政行为文书的救济途径告知内容。
本《目录》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青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青县人民政府
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目录
一、县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包括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高青县公安局(高青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县城派出所、田镇派出所、芦湖派出所、青城派出所、高城派出所、黑里寨派出所、唐坊派出所、花沟派出所、木李派出所、常家派出所、黄河派出所)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司法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高青县审计局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统计局
高青县档案局
高青县国家保密局
高青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高青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高青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
高青县唐坊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常家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高城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花沟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黑里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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