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审计局
标题: 高青县审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324002B/2023-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8 发布机构: 高青县审计局

高青县审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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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审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7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83589;传真:0533-6962956;电子邮箱:gqxsj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高青县审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自觉性,努力提升公开质量和水平。

(一)主动公开

优化完善公开机制,实行“专人负责、科室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务公开工作合力。制定《高青县审计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2022年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81条,比上年度增长65.3%,涉及机构职能、政策及解读、审计信息、重要部署执行8、建议提案办理、财政预决算等。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丰富解读形式,运用文稿解读和单位负责人解读等形式开展解读,2022年发布解读材料2篇。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本机关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及时更新完善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确保应当公开的内容及时更新公开。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开展政府文件清理,对已公开的文件进行梳理,标注有效性,及时清理失效文件。实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公开内容进行涉密审查,确保应公开尽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聚焦审计主责主业和法定公开主动内容,规范建设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动政府网站与微信新媒体互联互通、整体发声、协同联动。在巩固优化已有栏目的基础上,及时主动更新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等重点领域内容。开设“高青审计”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审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高效运行。

(五)监督保障

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设置在局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人员。制定《高青县审计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坚持集中培训和自主培训相结合,2022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1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3.其他

 0

 0

(七)总计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2022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格式、内容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个别涉及业务条线的栏目,因业务性质导致信息更新不够及时。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将政务公开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信息的界定。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信息的梳理,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具体、全面。

三是做好补差补缺,对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未及时公开的信息进行自查,完善相应栏目和相关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2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本机关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及时更新调整了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栏目内容,确保信息公开及时性、规范性。严格规范版面编排,尽力提高信息公开质量,维护政府网站的信息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不断优化政务服务与信息公开,在“高青审计”公众号中及时发布和转载工作动态,完善、丰富信息内容。三是2022年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对公开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举一反三,确保政府信息高质量公开。四是丰富法定公开内容,按照要求及时公开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等,按时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公开“十四五”发展规划、政府集中采购等信息。五是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和自查自纠,及时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全面整改,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持续加强日常工作中网站、新媒体管理,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年终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各项责任落地落实。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本机关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高青县审计局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履职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务公开”下设的“审计信息”子栏目中主动公开审计成果,全面及时公开2021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20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深化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开。二是以审计工作为中心,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通过《山东审计简报》发布审计工作信息3篇,在微信公众号“高青审计”上针对审计工作重点,实时推进审计工作动态公开,公开一线工作动态,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常态化。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