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水利局
标题: 高青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4932139946/2023-54110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8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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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高青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水利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高青县中心路37号

联系电话: 0533-6775523

电子邮箱:gqxswj@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

高青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高青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点击可查看)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县直管水利工程及县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实施本系统行政区域内事项的行政处罚或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具体由设区的市划分市县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事纠纷裁决工作等。

具体执法权限详见《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

2.行政处罚: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等。

3.行政强制: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处置水事纠纷;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擅自建设的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业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的行政强制等。

4.行政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5.行政给付:水库移民科技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给付。

6.行政裁决:水事纠纷裁决。

7.行政确认: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8.行政奖励:对城市供水工作的奖励;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对水利工程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等。

9.行政检查: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农田水利的监督检查;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对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检查等。

七、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行政处罚: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行政许可: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行政强制: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行政给付: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行政裁决:水政与行政许可科

行政确认:行业监督管理科

行政奖励:行业监督管理科

行政征收:行业监督管理科、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心

九、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批复

行政强制: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结案-执行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征收:发布公告-办理补偿登记-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

行政给付:申请-审核-发放

行政裁决:受理申请、立案审查、进行调查、作出裁决

行政确认:申请-受理-审查-确认

行政奖励:申请、审核、评选、公示和颁发奖励

十、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征收类: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行政给付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裁决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确认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奖励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