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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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4932139946/2025-551612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2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水利局 |
| 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
| 2 |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
| 3 |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 5 |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 6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开采矿泉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于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
| 7 | 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保护的监管 |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8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9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1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11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 12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13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第三条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
| 14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管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
| 15 | 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