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对《高青县2022年度国家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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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4932139946/2022-53279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8-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水利局 |
高青县司法局关于对《高青县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
收到水利局代县政府起草的《高青县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通知,我局组织人员对《决策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送审材料及审查依据
(一)收到的送审材料
1.县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查通知单;
2.《决策草案》文本;
3.公众参与报告情况;
4.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5.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
6.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高青县2022年度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7.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
8.合法性初审意见。
(二)审查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高青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1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4.10)《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1996年11月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2021年8月31日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函》(水资源函〔2015〕67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3〕305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等。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决策草案》事项已编入2022年度高青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水利局作为承办单位组织起草了《决策草案》。
根据高青政务网公布的《高青县水利局机构职能》,县水利局负有“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职责。《草案》的起草符合县水利局的职能范围。
综上,《决策草案》提请高青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拟以高青县政府名义公布,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二)关于程序履行
1.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水利局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10日,在高青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了《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决策事项草案》,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公众参与报告。
2.履行了专家论证程序。水利局委托淄博市水利学会姜岷高工、徐辉高工、尹忠峰高工等行业专家进行了专项论证,形成了专家论证报告。
3.履行了风险评估程序。水利局组织开展了风险评估,对《决策草案》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作了分析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
4.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决策草案》征求了水利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履行了合法性初审程序。水利局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了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
综上,《决策草案》的制定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我局组织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内容进行了审查,综合法律顾问的意见,经认真会商研究,认为《决策草案》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
三、注意事项
(一)请将本审查意见连同《决策草案》相关材料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二)《决策草案》履行完决策程序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三)《决策草案》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高青县司法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