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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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4932139946/2026-558278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1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水利局 |
| 部门 | 收费项目 | 缴入部门 | 法律法规 | 收费文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 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5]712号 |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足额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下同)。 2.对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 3.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项目建设期间,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2.矿产资源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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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533-69621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