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水利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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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4932139946/2020-503307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水利局 |
高青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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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
企业项目 |
企业项目取水是否按照许可批复落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实地核查、用水计划核实、缴纳水资源费核实 |
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抽查,初步确定每季度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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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保方案审批 |
企业项目 |
是否按批复方案落实及缴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实地核查、缴纳水保费核实 |
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