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水利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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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4932139946/2020-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01-1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水利局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高青县水利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编制。
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组成。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水利局联系(地址:高青县城中心路37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2141;传真:0533-6962141)。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局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5号)部署的各项任务,持续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平台建设,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全过程公开、公共服务全流程公开、社会关切全方位回应,切实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政务环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一是强化部署推动。局党组将深化政务公开、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生态写入2019年度工作报告,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局党组会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议题;继续明确由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方面: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高政办字〔2019〕14号)要求,在县政府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2019年主动公开县政府承办的3件县人大代表建议、2件县政协委员提案的整体办理情况,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予以公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更新高青县水利局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将出台的部门文件、政策落实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及时将公开部门财政预决算,部门权责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开。2019年,高青县水利局共办理许可审批52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5项。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对于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于较为复杂的申请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群众需求,避免因误解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19年,高青县水利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9件,2018年度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申请内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主要涉及供水、移民、灌区改造等方面。
申请处理情况:2019年共办结信息公开申请19件。在答复的申请中:
予以公开的办件有19件,占100 %;
部分公开的有0件,占0%;
不予公开的有0件
无法提供的办件有0件,占0%。
2.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全县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中,未收取任何费用。
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9年,全县各级共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2件,其中:
结果维持0件,占0%;
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0件,其中: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0件(结果维持0件),占0%;
复议后起诉0件(其中,结果维持0件,结果纠正0件,其他结果0件),占0%。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规范管理,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召开了1次培训会,
(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机构建设和人员情况
一是加强平台建设。强化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在门户网站新开设“领导信息”栏目,全面公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工作简历,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政务公开力度,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是强化机构建设。水利局办公室作为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水利信息公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水利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科室,2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其中1人专职,1人兼职。
(六)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工作考核。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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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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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1 |
0 |
52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9 |
0 |
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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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82 |
减0 |
3 |
行政强制 |
16 |
减0 |
2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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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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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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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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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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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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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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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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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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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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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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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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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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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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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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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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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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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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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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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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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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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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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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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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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各级领导不够重视。在很多领导来看,政府信息它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他们大多持有“政府信息公开越多,就越难行政管理”的想法,这种想法不利于打造服务型政府,也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
2、管理部门缺乏统一与协调。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以及统一的规划和部署,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在信息公开方面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公开形式及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别。
3、信息公开范围窄。当前,政府公开的信息大部分是公众知道的或不在意的信息,而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却很少。
4、信息公开监管力度小。政府信息公开一般由各个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这就造成有些部门只公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同时,新闻舆论的话语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这样对政府信息的传播以及公众的相应评论依然存在非法干预的现象。对此,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却依然不够强大。
(二)改进措施
1、提高领导干部的“阳光意识”。从领导层面,着重灌输服务型政府的思想观念,让他们主动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促进民主、法治的有利途径。
2、进行信息公开立法,强化公开部门的统一与协调。《条例》仅仅只是行政法规,在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上存在局限性,只能约束各级政府,对司法机关则无力约束。因此,必须由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形成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同时,进一步统一明确信息公开的部门,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3、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应采取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情,开通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渠道,设立信息查询点,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使其获取所需信息。
4、强化监督机制。第一,新闻媒体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有很大的监督作用,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运行机制;第二,依法有效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高青县水利局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