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标题: 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3116310/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09 发布机构: 高青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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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县禁烧办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高禁烧办字[2021]2号),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我县的环境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农作物秸秆禁烧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