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3116310/2023-554878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2-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
高青县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有关内容 |
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 |
备注 |
||||
|
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实施机关 及联系电 话 |
主管部门及联系电 话 |
|||||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编制环境影响价文件技术单位 |
编制环评报告费、环境检测费 |
市场调解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6951191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6951191 |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 |
|
2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 |
编制环境影响价文件技术单位 |
编制环评报告费、环境检测费 |
市场调解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6951293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6951293 |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 |
|
3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编制入河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 告单位 |
编 制入河 排污口设 置论证报告费 |
市场调解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6951153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6951153 |
入河排污口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审批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