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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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13717L/2023-54035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3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适用本文件。
省广播电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全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省级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平等、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当。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为依据,基准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基准规定;基准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适用规则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按照适用规则规定实施。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和罚款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适用从重处罚也不得高于法定罚款上限。
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主要违法情节,综合考虑实施处罚,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应考虑从轻、减轻、从重情节,作出是否并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实行并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采纳情况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文件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对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案件审查机构或者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裁量基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处罚标准”一列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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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 视 台 、 教 育 电 视 |
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 |
|
初次违规设立, 尚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
|
台、有线广播电视传 |
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
较轻 |
未投入使用, 造成 |
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
|
输覆盖网、广播电视 |
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并处投 |
|
较小社会影响的 |
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
|
站的 |
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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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 听节目违规的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 规适用问题的复函》: 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 卡、 DVD)方 式,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内及户外设置的广告发布平台, 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利用广告发布平台播放新闻和影视 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节目的,属于擅自开办广播电 台、电视台,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47 条规定进行处 罚。 |
一般 |
已投入使用, 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其他严重违法情 形, 或造成较严重 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资总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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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 射台、转播台、微波 站、卫星上行站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 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 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规设立, 尚 未投入使用, 造成 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
一般 |
已投入使用, 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其他严重违法情 形, 或造成较严重 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资总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单位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 广播电视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 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 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规设立, 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 2 次违规行为, 或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造成较严重 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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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制作、发行、播 出电视剧或者擅自制 作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 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 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 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 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 2 次违规行为, 或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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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造成较严重 社会影响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5 |
制作、发行、播放、 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 内容的节目的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制 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 的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 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 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 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 民族团结的;(四) 泄露国家秘密的;(五) 诽谤、侮辱他人 的;(六)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 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制 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 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制 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 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 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 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 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规行为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规 行 为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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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实施违规行为 的,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规行为后, 拒 不改正, 违规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 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6 |
擅自变更台名、节目 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 数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 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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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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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 出 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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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8 |
违规转播、播放广播 电视节目的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2.《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播 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 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 依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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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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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 目时间超出规定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 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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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0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 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 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 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 作的电视剧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 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 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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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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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 电影、电视剧和其他 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 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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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2 |
教育电视台播放规定 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 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 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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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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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 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 经批准, 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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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4 |
出租、转让频率、频 段,擅自变更广播电 视发射台、转播台技 术参数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 出租、转让频率、频 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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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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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 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 目、插播广告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 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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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6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 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
17 |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 式进口、转播境外广 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 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8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 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 目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 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
19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 输 覆 盖 网 的 工 程 选 址、设计、施工、安 装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 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20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 专 用 频 率 和 擅 自 截 传、干扰、解扰广播 电视信号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 用频率, 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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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
21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 台安全播出及破坏广 播电视设施的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 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情 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 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对 个 人 处 1000 元罚 款,对单位处 2 万元罚 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法行为, 或者经责令停止违 法活动后, 未能及 时终止, 或者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 |
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 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4 万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22 |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 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 建筑施工、兴建设施 或者爆破作业、烧荒 等活动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 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 限期 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 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在规定时间内 拆除违章建筑、设 施, 或者造成较小 社会影响的 |
对 个 人 处 1000 元罚 款,对单位处 2 万元罚 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法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逾期拆除违章 建筑、设施, 或者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的 |
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 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改 正后, 拒不拆除违 章建筑、设施, 或 者造成较严重社会 影响的 |
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23 |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种 植 树 木、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 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 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 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 沙、取土的;(四)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 物品、易燃易爆物品 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范围内钻探、打 桩、抛锚、拖锚、挖 沙、取土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法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未及时终止违 法行为, 或者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 1000 以下元罚款, 对 单位可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
||
违规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 护 范 围 内 拴 系 牲 畜、悬挂物品、攀附 农作物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改 正后, 拒不改正,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 予 警 告 , 对 个 人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 对单位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24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 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 物品、种植树木、平 整土地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 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 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 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 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个人可处 500 元以下 罚 款 , 对 单 位 可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 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 上 接 挂 、 调 整 、 安 装、插接收听、收视 设备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法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未及时终止违 法行为, 或者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 |
对个人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元罚款, 对单位可处 3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 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 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改 正后, 拒不改正,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对个人可处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 以 下 元 罚 款, 对单位可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25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 术系统配置、管理制 度、运行流程、应急 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 定,导致播出质量达 不到要求的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 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 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 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 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 导致故障处 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 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 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 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 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 及相关信息, 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 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 位播出、集成、传输、 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 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 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下达《安全 播出整改通知书》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 位管理不力,引发重 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 间责任界限不清晰, 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 的 |
|||||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 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 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给予通报批评, 可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
||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 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 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 广播电视节目的 |
|||||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 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 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 出、传输节目的完整 信号,或者干扰、阻 碍监测活动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监督检查、事故调 查,或者不服从安全 播出统一调配的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通报批评, 可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 本单位播出、传输、 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 量和效果的 |
|||||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 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 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 的 |
|||||
26 |
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 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播电 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 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 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 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规, 未造成 安全播出事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造成安全播出事故 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处理 |
|||
27 |
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 生产产品,产品质量 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已获得 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 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 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 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
|
给予警告,并由国务院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 会公告 |
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 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 水平的 |
|||||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28 |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 重下降,发生严重质 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已获得 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 降,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产品技 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 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处 1 万元 罚款 |
产品技术、名称、型 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 发生改变,未按本办 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 网认定申请,仍使用 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给予警告,可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涂改、出租、出借、 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 定证书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可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 部门向社会公告 |
||
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 定证书的 |
|||||
29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 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由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 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 人可以并处 3000 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 人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并处 3 万元以下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0 |
未持有《许可证》的 单位和不符合规定的 个人设置、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 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 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 规定的,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 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 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 目。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 服务。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 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 应当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人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人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1 |
持有《许可证》的单 位未按照规定接收、 传送、播放卫星电视 节目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 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 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一万元至 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 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 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 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 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 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 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 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 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 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应当遵守国家广 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 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 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 电视节目未遵守广电 总局有关规定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 证》, 或未按规定换 发、注销、重新申领 《许可证》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2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宣传、广告违反广电 总局有关规定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 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 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通报批评,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33 |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生产,未按照广 电总局有关要求履行 生产备案、设备信息 上传等程序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 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 条第二款的,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一万元至三万元罚 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 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 上传等程序。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4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其安装的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人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个人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35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 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 之间违规存在利益关 联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可 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通报批评,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6 |
违规接收、使用、录 制、传播外国卫星传 送电视节目的,未按 规 定 换 发 或 者 注 销 《许可证》的,经批 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 录备案管理不符合规 定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 可以 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 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 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的范围等要求,接 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 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 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 或者注销《许可证》, 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九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 节目, 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 外, 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 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 方式进行传播。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 必须定期报所 在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备 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制定专人严格保管。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 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7 |
未持有《许可证》而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 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 目的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会同公 安、国家安全厅(局) 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并处 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有私自 录制、传播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 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 《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 送的电视节目。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 目传送业务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并处 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1.5 以下倍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 并处投资总额 1.5 以上倍 2 倍以下罚 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39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 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 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 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 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 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 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 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 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 测活动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 中插播节目、数据、 图像、文字及其他信 息的 |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 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
||
持证机构变更股东、 持股比例,许可证载 明的传送内容、传送 范围、传送载体、技 术手段,以及停止从 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业务,未办理审批手 续的 |
|||||
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 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 信号,或者干扰、阻 碍监测活动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0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 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 电视节目的; (二)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 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 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 服务的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 视节目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1 |
播 出 含 有 禁 止 内 容 的、禁止播出的广播 电视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 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 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 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 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 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 或者不良价值观, 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 使用绝对化语 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 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 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 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或者以医生、专家、患 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 以新闻报道形式 发布的广告;(二) 烟草制品广告;(三) 处方药品广告; (四)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 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 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 出现“母乳代用 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或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停止违法活动或 责令改正后, 未能 及时终止改正, 或 者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或责令 改 正 后 , 拒 不 改 正, 违法行为处于 持续状态的, 或者 造成较严重社会影 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 证》《广播电视播出机 构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2 |
播放广告超时、违规 插播广告的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插播广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 超过 12 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 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 于商业广告时长的 3%。 … …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 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 必须保证被转 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 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 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 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 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 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 播广告的。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后能 立即改正, 或者造 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后 , 未 能 及 时 终 止,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后, 拒 不改正, 违法行为 处于持续状态的, 或者造成较严重社 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3 |
违规冠名、违规播出 具有博彩性质广告、 违规播出挂角广告、 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 公众生活习惯、违规 播出酒类商业广告等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 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 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 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 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 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 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 或者剧场、节 (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 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 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 5 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 少于 10 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 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 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 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 必须保证被转 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 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 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或责 令改正后能立即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违规, 或者经责 令停止违法活动或 责令改正后, 未能 及时终止改正, 或 者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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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或者经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或责令 改 正 后 , 拒 不 改 正, 违法行为处于 持续状态的, 或者 造成较严重社会影 响的 |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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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 6:30 至 7:30、11:30 至 12:30 以及 18:30 至 20:00 的公众用餐时 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 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 目中播 出。 …… 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 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 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 告。 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 识。 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 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 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 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 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 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 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 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 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并 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 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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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4 |
对违规开办有线电视 台(站)、违规开展有 线电视播映活动的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 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 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可以处以警告、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 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 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 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可 以处以警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 备; |
较轻 |
初次违规, 未造成 社会影响, 并经责 令整改能及时改正 的 |
给予警告 |
一般 |
有 2 次违规行为, 或者未及时整改到 位, 或者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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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拒不停止 违法活动, 或者造 成较严重社会影响 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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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 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规, 造成较 小社会影响的 |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 2 次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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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6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许可证》载 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 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可以并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 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 业务的;(三)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 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规定, 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 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 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 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 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 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 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 权 益 的;(九) 危害 社会公德或者 民族优秀 文化传 统 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 应当按有关 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下列五类:(一)取得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 外广播电视节目;(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 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许可证事项、股东及 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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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 播电视节目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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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 播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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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 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 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 关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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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视频点播单位播 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 系统进行联网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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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 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 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 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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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宾馆饭店允许无证机 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 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 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宾馆 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 播业务的, 应当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较轻 |
初次违规, 未造成 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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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8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 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擅 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三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49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 违反规定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 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改正,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 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制 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 的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收缴节目载体,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 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50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 备案的事项从事专网 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 服务或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 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 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 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 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 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 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 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
违规传播、播出时政 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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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 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 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 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 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 (EPG )、用户端、计 费、版权等管理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 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51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 节目服务单位转播、 链接、聚合、集成非 法 广 播 电 视 频 道 节 目、非法视听节目网 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 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 位开办的节目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 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 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 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 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 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 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转 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 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由县级以上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 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批 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 自插播、截留、变更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 出的节目信号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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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 自插播、截留、变更 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 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 指 南 (EPG )、 用 户 端、计费、版权等控 制信号的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 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 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52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等重大事项,未事先 办理审批手续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 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 时, 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可并处两万元以 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 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 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 关备案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 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四)采用 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 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 证机关备案的;(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 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 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 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七)集成播控服务 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 识、名称的;(八)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 以 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 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 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 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于专网及定 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一)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 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 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 的;(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 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 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 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 名称、办公场所、法 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 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 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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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资、合作模式 开展节目生产购销、 广 告 投 放 、 市 场 推 广、商业合作、收付 结算、技术服务等经 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 发证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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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 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 可证查验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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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 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 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 控、节目内容、安全 传输等管理制度、保 障体系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 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 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 出标识、名称的 |
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四)拒绝、阻 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五)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 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行 为的, 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证》。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 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 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 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 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 部门查询, 以及发现含 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 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 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 视主管部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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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 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 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 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 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 视主管部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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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 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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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 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 可 的单位提供与专网 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 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 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 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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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 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 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 号接入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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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 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 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 年度内 3 次出现违规 行为的 |
|||||
拒绝、阻挠、拖延广 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 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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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证明、文件等 手段骗取《信息网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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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 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 展业务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可对其主 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可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 变 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 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 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 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 除、报告义务的;(四)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 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 未履行保留节目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 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 股 东、股权结构,或上 市融资,或重大资产 变动时,未办理审批 手续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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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 规范,未采取版权保 护措施,或对传播有 害内容未履行提示、 删除、报告义务的 |
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 向未持有《许 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 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 未履行查验义 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 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 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 以虚 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 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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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 置标注播出标识、名 称、《许可证》和备案 编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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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履 行 保 留 节 目 记 录、向主管部门如实 提供查询义务的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 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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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持有《许可证》 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 收费及信号传输、服 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 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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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 位提供其《许可证》或 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 的接入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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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 导用户的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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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用户同意,擅自 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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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 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 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 现违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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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拖延广 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 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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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证明、文件等 手段骗取《许可证》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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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制作、传播未成年节 目不符合规定的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 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 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 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 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 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 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 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 间。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 质 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或者造成较小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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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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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 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 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 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 和声音, 应当采取技术处理, 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 应当 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 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 装、炒作明星子女。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 不得 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 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 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 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 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 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 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 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 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 引导把控职责。 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 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 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 不良社会影 响的人员, 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 重。 第十七条: 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应当积极体现中华文化元 素,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应 当符合 剧情需要。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有关通用语 言文 字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应当通过自制、外 购、 节目交流等多种方式, 提高制作、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能 力,提升节目质量和频率、频道专业化水平, 满足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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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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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听收看需求。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 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 专门播放适宜未 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 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所 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 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 应当采取直播延时、备 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 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 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 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 前审查, 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 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 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 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 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 30 分钟在显著位置 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 每日 8:00 至 23:00, 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 间每日 15:00 至 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 收看。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 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 求, 在每日 17:00- 22:00 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 不得 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 秀未成年 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 且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并确认其身份 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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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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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 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 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 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 网络视听节目服 务机构应 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 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 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 进行 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 加评 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 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 构应 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 公布 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 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 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 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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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提 供者向社会公布事项 不符合规定等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 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 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 并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 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 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未造成社会影 响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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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 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 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 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 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传送基 本收视频道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 用户公告, 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 项规定情形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 息安全监管体系, 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 并依法负有保密 义务。未经用户许可, 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 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 并向社 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报告。 |
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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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提 供者实施停止业务等 影响用户使用的行为 未尽到告知义务或者 告知不符合规定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 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 时, 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 并 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 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 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 收看或者使用的, 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 告; 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应当同时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 原因消除后,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 务。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 响用户使用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 用户公告; 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 可以不 予公告, 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 未造成社会影 响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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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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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提 供者处理维修、投诉 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 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 服电话,为用户提供 7×24 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 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 7×24 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 后, 需要上门维修的, 应当自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预 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八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 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 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 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 有线广播电视运 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 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 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 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 爱 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 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 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 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 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 应当在要求的期限 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 应当向有关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
较轻 |
初次违规, 经责令 整 改 后 能 立 即 改 正,未造成社会影 响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一般 |
2 次实施违规行为, 或 者 经 责 令 整 改 后, 逾期未改正, 或者造成一定社会 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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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 次 实 施 违 规 行 为, 或者经责令整 改后, 拒不改正, 持 续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或者造成较严 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