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委托执法信息
索引号: 11370322004313717L/2025-550894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3 发布机构: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委托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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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托组织

青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执法人员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执法区域

执法类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证件有效期

杨照

15030721008

高青县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大队长

2029.6.30

方小涛

15030721002

高青县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副队长

2028.6.30

邹建霞

15030721003

高青县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副队长

2025.6.30

李朝

15030721006

高青县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科  员

2029.6.30

张丽娟

15030721005

高青县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科  员

2029.6.30

赵馨

15030721004

高青县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科  员

2029.6.30

祝立祥

15030721001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七级职员

2028.6.30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高青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领域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高青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领域的市场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领域的市场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领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委托执法依据,对违法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执法期限

2024410日至2029410

七、双方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托方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