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313717L/2025-551588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机构: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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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监管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检查表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监管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监管 【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第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监管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6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星级酒店、民宿的监管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8 对娱乐场所的监管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监管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11 对旅行社未履行《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2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监管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13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14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监管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5 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监管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6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八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
17 对A级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修改)》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