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将常家村住宅楼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的答复(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号建议)
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30
建议人: 封玉花、李建论
主办单位: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答复时间: 2024-06-2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封玉花、李建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常家村住宅楼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等相关规定,建筑类认定为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必须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或者在社会各领域、各时代中具有代表性或者形式风格特殊、结构和形制完整或者具有标志意义、典型意义的,应当予以认定。常家村住宅楼不符合文物认定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目前,暂不能争取相关文物保护资金。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0日

常家村住宅楼共9栋,其中1至3号楼1989年完工,4至9号楼1992年完工,由常家村村集体投资建设,无开发商。常家村楼房经历多年风吹日晒,楼房顶部存在老化现象。楼顶造型破败不堪,时常有瓦片掉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顶漏水严重,影响顶楼村民生活质量。 因近几年常家镇及常家村资金紧张,无力解决常家村楼房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文化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常家村楼房进行文物鉴定,结合文物保护相关政策争取文物维修方面资金。 2.建议住建局,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政策,争取更多上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