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张历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性迁移鲁仲连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鲁仲连墓,1999年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现大王战国墓群同时命名为大王一、二号墓,2006年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更名为鲁仲连墓,同年,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迁移鲁仲连墓需要征得国家文物局的批准,并且迁移后不能改变文物原状。
经咨询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意见,鲁仲连墓未经过勘探,墓葬的形制、规格等地下埋藏情况复杂,不同于地上文物,不具备迁移条件。对于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将在古墓葬四周的石壁上增贴反光条,提升安全警示效果。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