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保护性迁移鲁仲连墓的建议》的答复(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
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69
建议人: 张历城
主办单位: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答复时间: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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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张历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性迁移鲁仲连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鲁仲连墓,1999年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现大王战国墓群同时命名为大王一、二号墓,2006年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更名为鲁仲连墓,同年,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迁移鲁仲连墓需要征得国家文物局的批准,并且迁移后不能改变文物原状。

经咨询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意见,鲁仲连墓未经过勘探,墓葬的形制、规格等地下埋藏情况复杂,不同于地上文物,不具备迁移条件。对于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将在古墓葬四周的石壁上增贴反光条,提升安全警示效果。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20日

鲁仲连墓位于高青县高城镇西北约2.5公里处李中路正中央。该交通道口地势上存在视线盲区,易于转弯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年内发生大小事故8余起,且警示标志、灯光照明、非机动车道划分等设施不足。 建议: 1.保护性迁移古墓。本着尊重文化,敬畏文物,保护利用的执政理念,邀请文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对该墓葬的特点及价值进行评估。多方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地势及周围环境特点,确定搬迁位置。并借此修复大张村的文旅融合产业,打造成为高城镇文化遗址保护的一大亮点。 2.重建道路,恢复交通。对路面进行重修,增设交通信号灯,限高限重警示标志等,满足群众出行及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