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高青县信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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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2-52240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信访局 |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高青县信访局在综合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编制《高青县信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三、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政务公开为引领,利用“高青县人民政府网”、“高青信访”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公开信访工作新动态,以便广大市民知晓更多信访信息。
四、主要内容
1.主动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制定了信访信息公开制度,对信访信息公开进行规范管理。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信息公开工作,对各科室非涉密信访信息公开进行部署。2021年在县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50余条。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方面,按时公开高青县信访局机构职能、高青县信访局职责任务清单等。部门文件方面,主动公开单位人事任免文件。财政预决算方面,按时公开2021年高青县信访局预算和2020年高青县信访局决算信息。重要部署执行方面,每季度按时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开展信访法规集中宣传日活动,向群众发放《信访法规明白纸》《信访条例》、环保袋等宣传资料,认真解答相关问题,讲解《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普及了信访法律知识,强化了群众的法治思维,增强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有序信访的意识。
2.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1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2021年,本机关未承办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
4.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在微信公众号“高青信访”开设留言功能,及时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