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信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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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2642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2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信访局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信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路81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7112;传真:0533-6967112;邮箱:gqxxf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高青县信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立足信访工作特点和规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以政府信息高质量公开全面提升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
(一)主动公开
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制定《高青县信访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2023年公开政府信息量239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42条,通过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渠道公开信息197条。落实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部署、同步审签,发布解读材料2篇。多渠道回应群众关切,开展社区走访活动,宣讲信访工作条例,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解答群众疑惑。
(二)依申请公开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安排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答复及保存备查工作,保障各环节规范畅通。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根据工作实际,优化调整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加强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因工作实际发生变动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失效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在公开网站发布信息之前,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后发布各项信息,落实三级审查制度,真正做到了严把关、高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在“高青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设“网上投诉”栏目,将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展到线上,积极开展在线交流,密切与群众沟通交流,以便进一步了解群众诉求、倾听群众呼声、受理群众咨询诉求,让群众不出门就能知晓信访政策,彻底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在高青县档案馆设立线下查阅点方便群众线下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新增职能配置栏目,梳理机关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信息。在县群众接待大厅,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展板、宣传栏等,及时公布县领导每月接访计划公告、《信访工作条例》要点等重要信息,运用多种形式丰富完善公开内容,推动信访工作信息公开。
(五)监督保障
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不断完善人员机构设置,明确由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备了1名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制定了《高青县信访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围绕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学习等开展培训3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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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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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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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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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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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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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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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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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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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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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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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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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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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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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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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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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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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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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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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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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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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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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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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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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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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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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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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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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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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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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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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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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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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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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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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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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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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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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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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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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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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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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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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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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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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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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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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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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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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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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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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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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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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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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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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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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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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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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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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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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新媒体大多以发布工作动态为主,机构职能、信访政策、业务工作等领域信息公开较少,且有时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二是政务公开培训效果不明显,部分领域信息公开的标准、要求仍然与群众需求存在差距。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重点做好“高青信访”微信公众号建设,定期更新发布原创信息,借助新媒体平台,公开信访政策15条,并对机构设置及其他业务工作进行了公开,提高了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水平。
二是创新政务公开培训学习方式,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到县政府办公室跟班学习一周,详细学习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公开标准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主动公开基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内容和标准要求,提高了培训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高青县信访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按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的工作格局,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二是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大力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政策法规。依托“高青信访”微信公众号,每月月底前公开发布下月党政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公告,常态化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坐班接待群众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加强监督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公开责任落实到位。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不断优化网上政民互动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开设“网民投诉”专栏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信访投诉渠道,加大网上信访宣传引导力度,提高移动端信访普及率,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更快捷地查询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