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 11370322MB28522908/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机构: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1-02-26
  • 字号:
  • |
  • 打印

第一条 为保障本局承担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促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淄博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程序审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

(四)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六)拟作出撤销准予执法决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具体承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应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五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材料送政策法规组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1、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3、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听证或者评估的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依据、证据等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科室应当对以上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政策法规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补充提交。

第五条  政策法规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不属于本局执法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三)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建议补充,并将卷宗材料退回;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事项,建议局重大审批事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政策法规组对承办科室提交的审批事项进行法制审核,需要提交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局对该重大行政执法项目是否具有执法权;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期限、数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会后由政策法规组根据研究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组依据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做出的审批决定,制作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在收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收到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审批时限,需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成立局长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为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组。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研究局重大事项审批相关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具体承办科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依据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事项流程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科室依据相关业务办事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局重大事项审批委员会的审核人员、承办科室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