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建筑工程中装配式建筑及配套用房建设等有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号建议)
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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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毛晨晨
主办单位: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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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毛晨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工程中装配式建筑及配套用房建设等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提升审批效能、保障服务供给、优化服务机制等方面持续精准用力,极大提升了项目审批效率,有力支持全县各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装配式建筑立项把关审核工作,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立项审批工作,在立项阶段须明确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将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落实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中。

(二)调研摸清情况。结合“基层服务日”“送政策、送服务、促发展”企业走访活动,局领导先后到山东金泽房地产高青分公司开展装配式生产企业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围绕装配式建筑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严格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3〕7号),依据建筑面积信息,按照征收标准依法核算征收数额。根据文件第二十条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住宅小区内配套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属于文件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范畴,可依法享受相应配套费减免政策。

(四)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开展“齐好办项目管家”全链条服务。组织各部门业务骨干成立项目管家团队,实行“立项联审”+“批前清单”集成服务,推行“一人一企一策”的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开通“政务服务直通车”,常态化开展“送政策 送服务 促发展”企业走访活动,切实加快了投资项目运行进度。今年已为44个项目提供80余次帮办代办服务,切实加快了投资项目运行进度。二是“一个窗口”集成办理。设置投资项目综合服务专窗,推行“一表申请、一窗通办”的“一站式”服务,将涉及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环保等部门及水电气专营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专区集中办理。开通装配式建筑项目“点对点”绿色通道,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同工作机制,成立由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首席专家+项目管家”金牌服务团队,为项目提供全过程精准化“批前辅导”和帮办服务,打通项目审批各条线、各环节之间的障碍壁垒,为企业协调解决审批及落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创新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领整个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两个阶段(±0.000以下部分和±0.000以上部分)或三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和±0.000以上部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待容缺的图审、规划等手续齐全后,再办理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极大的缩减了企业办证时间和建设周期。今年已为山东金泽房地产高青分公司的御景蓝郡项目二期颁发了高青县首张“±0.000以下”阶段的分阶段施工许可证件。

下一步,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继续秉持“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以项目建设需求和企业发展为导向,深入流程再造,深入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创新,聚焦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集成同一阶段多部门事项为“一件事”,助力重大项目早开工建设、早投产达效。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18日

我县建筑工程领域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及养老、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民建公有配套用房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企业落实政府这些要求客观上增加了若干建设成本,但配套支持政策没有跟进或兑现到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一、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方面,相关部门要至少从以下几不方面细化落实文持政策。工、资金文持:将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产品部件等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依法依规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2、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按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3、用地支持:在土地供应中,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加强用地保障,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4、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可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5、技术创新支持:对转化装配式建筑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6、面积奖励:满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对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可纳入绿色建筑统计范畴。7、监管服务: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对相关项目开发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升级、延续、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子以优先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阶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实施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可凭装配式建筑生产供应链企业的机关收付凭证予以核拨释放等额预售监管资金。对装配式建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建筑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支持。二、配套用房方面:建议从资金金融支持、用地支持、不计入地块容积率、配套费减免等方面落实兑现支持政策。1、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2、住宅小区内建成后须无偿移交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包含按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垃圾转运站等)。3、住宅小区内属于区域性非经营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包含按照要求配建的医疗卫生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等)。4、住宅小区内配套用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