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高)登记内不予撤字[2026]第00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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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MB28522908/2026-557607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1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高)登记内不予撤字[2026]第0001号
当事人:淄博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4932817357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政府驻地
申请人:王兵
2025年12月4日,王兵向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淄博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申请撤销股东身份。2026年1月13日,我单位收到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
经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淄博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于2014年3月31日设立,2016年8月30日变更登记中王兵成为公司股东,档案中有王兵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的签字等信息。调查期间,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函询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王兵未能提供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的相关证据。截止调查终结,申请人主张被淄博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缺乏事实依据及关键性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19〕429号)要求,我局决定不予撤销王兵淄博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身份。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孙佳琪;联系电话:0533-6985135、6983339。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