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2号
索引号: 11370322MB28522908/2026-55905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2号

发布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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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2号

 

当事人:高青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93K3Y0XF

法定代表人:吴德桥

住所:高青县黄河路127号

申请人:吴德桥

2026年4月21日,吴德桥向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高青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2026年5月25日,我局收到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

经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高青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设立,吴德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档案中有吴德桥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签字、验资报告等信息。调查期间,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函询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吴德桥委托律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我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被高青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不予撤销吴德桥高青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权利的, 视为放弃。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10日

 

 

执法人员:张云峰、高程

联系人:孙佳琪;联系电话:0533-6985135、6983339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