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3号
索引号: 11370322MB28522908/2026-559050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3号

发布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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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3号

 

当事人:淄博扬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EM6685H

法定代表人:孙其贵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619号2号楼302房间

申请人:黎京太

2026年5月8日,黎京太向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淄博扬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股东、监事身份。2026年5月25日,我局收到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

经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淄博扬铃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9日设立,2018年1月18日变更登记中黎京太成为公司股东、监事,档案中有黎京太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和章程的签字等信息。调查期间,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函询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黎京太未能提供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的相关证据。我局根据调查报告无法认定申请人被淄博扬铃贸易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不予撤销黎京太淄博扬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权利的, 视为放弃。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10日

 

 

执法人员:张云峰、高程

联系人:孙佳琪;联系电话:0533-6985135、6983339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