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6号
索引号: 11370322MB28522908/2026-55943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6号

发布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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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6号

 

当事人:高青县高苑路万通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

  册 号:370322600019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隋同国

住所:高青县高苑路

申请人:隋同国

2026年6月2日,隋同国向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高青县高苑路万通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撤销。2026年7月15日,我单位收到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

经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高青县高苑路万通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于2007年01月04日设立,隋同国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档案中有隋同国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照片和申请书的签字等信息。2022年11月18日,隋同国申请注销高青县高苑路万通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调查期间,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函询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隋同国未能提供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的相关证据。我局根据调查报告无法认定申请人被高青县高苑路万通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且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不予撤销隋同国高青县高苑路万通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权利的, 视为放弃。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17日

 

执法人员:张云峰、高程

联系人:孙佳琪;联系电话:0533-6985135、6983339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