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准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4-2号
索引号: 11370322MB28522908/2026-55943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准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4-2号

发布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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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高)登记内告字[2026]第0004-2号

 

当事人:淄博秦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CFT6610

法定代表人:李倩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利居路2号

申请人:李倩

2026年5月15日,李倩向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淄博秦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2026年5月25日,我局收到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

经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淄博秦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设立,李倩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档案中有李倩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决定和章程的签字等信息。调查期间,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函询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司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李倩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的补充证据。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秩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当事人淄博秦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决定,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权利的, 视为放弃。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17日

 

 

执法人员:张云峰、高程

联系人:孙佳琪;联系电话:0533-6985135、6983339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