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22MB28522908/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08 发布机构: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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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取消广告发布登记。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要求,粮食收购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应取消下列行政许可事项(3项),对涉及业务,自即日起不再受理,现予以公告。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78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取消依据

落实措施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取消许可,改为向高青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2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直接取消

3

粮食收购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取消许可,改为向高青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