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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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522908/2021-52083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应取消下列行政许可事项(4项),对涉及业务,自即日起不再受理,现予以公告。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20日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落实措施 |
1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
2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
3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
4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