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标题: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58588G/2022-52405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2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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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2021年以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2021年以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 2021年以来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定点药店 2021年以来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一般事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