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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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588G/2024-54450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民〔2023〕2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淄博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淄博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3〕1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并实施医疗救助。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分级负责;
(二)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四)诚信承诺,失信担责。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区县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镇(街道)医疗保障申请受理窗口,承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查询及受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等工作,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山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家庭收入认定和家庭财产状况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适用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施医疗救助。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患者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其中,本市参保人员由镇(街道)医疗保障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后填写《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保结算费用查询统计表》;市外参保人员医保结算费用情况(加盖参保地经办机构公章)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区县医保部门向参保地医保部门调取。
(三)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关材料,包括工资流水、银行存款流水及余额、互联网金融资产、网络筹款、商业保险等材料。
(四)按规定如实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签署《淄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承诺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失信欺骗行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开展核查。
第十条 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或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一条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街道)可以中(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状况,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申请材料的;
(三)接受的大额社会捐赠、保险赔偿、医疗机构减免等,超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
(四)不得获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 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但允许拥有评估现值不超过我市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提出申请前1年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第十三条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申请对象原则上不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或同一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并使用2台及以上机动车辆。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评估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有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街道)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道)。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下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予批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因委托协查、金融资产核查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将新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推送到区县医保部门。
第五章 救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在30日内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社保卡、非本市参保人员还需提供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等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医疗保障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到区县医保部门。区县医保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审核报销后,每月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金发放情况,推送到区县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要优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流程,通过规范完善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承诺声明等措施,不断提升认定水平;要加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慈善等救助政策衔接,镇(街道)在受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时,要同步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关联事项的初审研判,主动告知相关救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由于申请对象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现有数据共享不全面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未如实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失信行为,骗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金的,责令退回救助金。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保结算费用查询统计表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
5.不予批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告知书
附件1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保结算费用查询统计表(模板)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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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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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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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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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查询时间段(申请之月前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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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 |
省 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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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类型 |
费用发生起始----终止日期 |
医疗费 总额 |
政策范围内费用额 |
基本医保支付额 |
大额救助支付 |
大病支付额 |
其他补助 |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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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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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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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区县医保部门或镇(街道)医疗保障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后填写,加盖填表单位公章。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金额,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核算依据。 人员类型:职工或居民。费用类型:住院、门诊慢特病 |
附件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模板)
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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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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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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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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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状况 及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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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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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县(区) 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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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县(区) 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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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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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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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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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情况 |
姓名 |
民族 |
劳动能力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 状况 |
就业状况 |
月收入(元) |
居民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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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赡 抚扶 养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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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收入 支出 情况 |
家庭月人均收 入(元) |
元 |
大病 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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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之月前12个月医疗支出金额(元) |
总花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元、大病保险报销 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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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财产 情况 |
1.常用银行账号及存款余额: ; ; 。 2.有价证券: 元。 3.债权: 元。 4.商业保险赔付金: 元。 5.房产一: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年 月。房产二: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年 月。 6.机动车:车主姓名 车型 车牌号 ,排气量 ,购买时间 年 月,购买金额 元。 7.其他财产: 。 8.家庭主要支出情况:支出项目名称 ,支出金额 元。 备注:上述财产或支出有两种及以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自行增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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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确认上述内容无误并真实有效,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等不如实提供信息资料的行为,本人及家庭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确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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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本人及家庭成员(含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郑重承诺,个人申请过程中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声明填报的各类收入财产事项,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隐瞒欺诈行为,愿意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社会救助期间,通过但不限于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税务、工会、共青团、残联、妇联等单位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单位、机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捺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含赡、抚、扶养人)签字(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备注: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有书写能力的委托代理人代签并按捺本人指纹。2.本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一式一份,由镇(街道)保管,作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的依据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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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以下部分由工作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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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情况 |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申请人个人负担费用是 元 |
□超过本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元/年) □不超过本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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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 元 |
□低于当地(□城市□农村)月低保标准的2倍,不高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符合收入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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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情况(后附核对报告) |
经核对,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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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核实 情况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
调查核实人员(至少2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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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无异议□ 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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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有异议 民主评议情况 |
民主评议结论: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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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同意 镇(街道) 村(社区) ,自 年 月 日起确认为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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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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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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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婚姻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
2.健康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健康或良好;(2)一般或较弱;(3)重病。
3.劳动能力填写以下分类:(1)有劳动能力;(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无劳动能力。
4.学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在读;(2)毕业;(3)肄业;(4)结业;(5)休学。
5.就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在职人员;(2)登记失业人员;(3)无就业人员(原未登记失业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离退休人员;(6)务农人员;(7)务工人员;(8)在读人员;(9)非法定年龄就业状况。
6. 病种填写以下分类:(1)血液类重病;(2)肿瘤类重病;(3)肝类重病;(4)免疫类重病;(5)传染类重病;(6)心脑血管类重病;(7)心脏类重病;(8)肾病类重病;(9)器官移植类重病;(10)内分泌类重病;(11)神经类重病;(12)其他重病。
7.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8. 与申请人的关系:(1)配偶;(2)子/婿;(3)女/媳;(4)孙子女/外孙子女;(5)父母/岳父母/公婆;(6)祖父母/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其他。
9.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
10.房屋性质填写以下分类:(1)自有私房;(2)租用公房;(3)租用私房;(4)临时搭建房;(5)借住房。
11. 房屋来源:(1)自购房;(2)自建房;(3)回迁房;(4)承租公房。
附件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模板)
经申请、审核,拟认定 村(社区)下列人员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提供事实依据,向镇(街道)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镇(街道)举报电话: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所在村(社区) |
拟认定人姓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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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确认通知书(模板)
年 区县 镇(街道)第 号
先生/女士:
年 月 日,您提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根据《淄博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您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医疗支出、实际生活等状况及资料进行了调查核算。经审核、公示无异,现正式告知: 已于 年 月 日被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您可凭本通知书于30日内到 镇(街道)医疗保障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特此通知。
镇(街道)联系电话:
区县医保部门联系电话: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仅用于医疗救助、一份由镇(街道)存档。申请人办理医疗救助后,本通知书由区县医保部门收回存档。
附件5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予批准告知书(模板)
年 区县 镇(街道)第 号
先生/女士: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淄博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您因
□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 元/月,超过我市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城□乡□低保标准为 元/月),或虽然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但超过 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标准为 元/月)。
□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消费水平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有关规定,具体表现为: 。
不予批准,特此告知。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镇(街道)联系电话: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已签收本告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拒绝或未当面签收本告知书,但送达人已口头告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无法签收或拒收事由: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该表格由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填写。
2.申请人无法接收本通知书的,送达人应当写明无法签收事由,送达人应不少于两人。
3.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通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镇(街道)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