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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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588G/2024-538779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
一、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救助方式
1、本地就医。医疗救助对象经定点医药机构诊断需住院、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救助对象出示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后,由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办理住院、门诊慢性病相关业务,医疗救助结算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一站式”同步直接结算,不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
2、异地就医。已登记备案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基金结算范围的,通过国家、省异地就医平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直接结算,经结算后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异地联网结算模式实现前,先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参照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办理。
三、救助申报
医疗救助对象未能进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救助对象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零星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后,再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四、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普通参保人的50%。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含)到20万元报销比例为70%,20万元(含)到30万元报销比例为75%,30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为80%,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规定特药的起付线。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按照省有关认定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对苯丙酮酸尿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患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18岁以上患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五、保障范围和救助时限
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标识生效时间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批准之日的次月1日起,即从身份批准之日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从身份退出之日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F区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533-696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