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标题: 高青县医疗救助对象申报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MB2858588G/2024-53877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高青县医疗救助对象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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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

二、办理依据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山东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政策》(鲁医保发〔2021〕56号)、淄博市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22〕6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淄医保发〔2022〕2号)。

三、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普通参保人的50%。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含)到20万元报销比例为70%,20万元(含)到30万元报销比例为75%,30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为80%,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规定特药的起付线。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按照省有关认定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对苯丙酮酸尿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患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18岁以上患者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四、办理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苯丙酮酸尿症患者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中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检测帮扶对象等易致贫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

五、申请材料

(一)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若无结算单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收费收据(收费收据损坏或丢失的,可提供复印件并由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盖章确认)、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

(三)医疗救助报销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流程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再救助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非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救助对象,到县医保局办理手工结算。

附:手工结算流程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F区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533-696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