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标题: 关于完善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58588G/2022-530008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关于完善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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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医保函〔2022〕21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7〕87号)规定,现就参保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企业参保单位2022年1月至8月按照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18726元和3746元执行。

企业参保单位2022年9月至12月按照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19899元和3980元执行。

二、缴费基数申报

(一)2022年9月起,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号)文件要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企业职工和单位缴费基数应同时相应调整。

(二)2022年度企业单位申报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2022年1月至8月未按上述要求调整缴费基数的单位应及时完成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自2022年9月起,本年度各参保单位应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三、其他事项

(一)设置缴费基数调整期,各参保单位应依据本通知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2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对逾期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医保、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整企业参保单位申报医保缴费基数时间,自2023年1月起,企业参保单位应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待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调整封顶保底线,职工和单位缴费基数应同时相应调整,并确保该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缴费基数。今后若无特殊规定,据此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以有关政策为准。

四、工作要求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申报,申报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认可。缴费单位应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医疗保险稽核机构将根据申报情况加大稽核力度,对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职工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的参保单位进行严格核查。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依法查处。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