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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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588G/2024-542677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2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8175;邮箱:sylbzjgqf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主动公开
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建设,制定《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深化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保服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做好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公开。2023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80条,比2022年增加21条。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政务新媒体发布解读材料18篇。开展政府开放日、政务公开进企业活动2次,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回应群众关注问题;办理12345热线197件,满意率95.43%;
(二)依申请公开
持续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的维护管理,安排专人每天查看依申请接收情况,确保接收渠道畅通。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情况、医疗保险情况等公开时限要求。严格落实信息采集、内容审核等环节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综合科在信息公开前逐一进行保密审查,依法保护好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维护更新政务公开栏目,在“社会保险”目录中新设“医疗保险”目录,并将原有医疗保险信息迁移到新目录。“医保服务”目录下新设“定点医院及药店”“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3个目录,方便群众搜索查阅相关公开内容。在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同时,借助市直管理优势,通过齐鲁日报、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辅助平台,及时发布业务信息、政策文件等,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
(五)监督保障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情况1次,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1名,负责政务公开的统筹协调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开展政务公开培训会2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进行了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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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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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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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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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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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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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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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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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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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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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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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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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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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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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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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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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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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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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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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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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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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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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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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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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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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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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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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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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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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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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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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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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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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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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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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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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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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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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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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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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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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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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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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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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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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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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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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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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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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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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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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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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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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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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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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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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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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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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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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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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如“医疗保险”中的每季度保险情况,由于统计报表信息整理等原因,有时公开不及时。
二是公开质量有待提高。部分科室对公开内容质量把关不严,导致退回重改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改进情况
一是年初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公开任务清单,明确各科室需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时限和相关职责,并由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提醒并督导各科室按时发布公开信息,确保信息及时更新。
二是开展政务公开培训,开展政务公开培训2次,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政务公开内容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提高了各科室公开信息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一是深化信息公开内容。结合高青医保分局工作实际,及时公开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收支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公开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内容准确无误。针对群众关心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积极完善和更新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二是扩展公开渠道。以利民、便民为中心,着力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除重点依靠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外,在“最高青”、定点医疗机构滚动宣传屏发布、公示医疗保障参保信息、医疗保险政策。开展医保政策“两进”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居、进定点医疗机构,面对面进行“订单式”政策宣讲,让医保政策真正走进千家万户。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1件,办复率为100%。政协提案办理复文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打造“政务公开+医保”新模式。一是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及时公开医保政策法规、最新工作动态及业务信息,并结合群众实际需求,精心制作原创医保视频小课堂,“接地气”宣传解读好医保经办流程,确保办事群众看得明、听得懂、用得上,2023年累计公开各类信息400余条。二是政务公开+基金监管,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邀请居民群众代表观看启动仪式。制作基金监管小视频,在各类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渠道广泛发布,号召广大居民朋友共筑筑基金监管安全环境。三是政务公开+医保服务,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公开”原则,将医保业务人员与政务公开人员“两员合一”,业务流程与公开流程同步进行,保障了公开工作及时有效。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