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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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129P/2025-55173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2 | 对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
3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4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5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6 |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行政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7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8 |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
9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0 | 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
1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
12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1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14 |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
15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16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7 |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18 | 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19 | 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20 | 对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21 | 对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