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集中供热站规章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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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129P/2022-525826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0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为强化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进一步提高单位工作效率,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企业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上下班前在单位指定地点考勤,无考勤且无请假视为旷工。(节假日除外)。
第二条 员工上班期间不得脱岗、串岗,更不准酒后上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须提前一天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条,无特殊情况不得电话请假、捎假,因事、因病请假1天内由本科室负责人签字,2-3天由分管领导签字,3天以上由站长批准,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四条 员工事假不计考勤无工资;病假、工伤见工资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待岗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原因未按时考勤者需及时向办公室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至办公室。月底进行统计,如有未考勤且无情况说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未准擅自未上班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5天视为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自行考勤的科室每月2号之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据实报于办公室。
第六条 违反考勤规定,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工1日除扣除当日工资外并罚款100元,类似行为依次累计。
第七条 各科室如有人员变动时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节假日、公休假、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假按国家《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