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高青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年—2035年)
索引号: 113703227784283740/2025-552195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5 发布机构: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年—2035年)

发布日期: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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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年—203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提升城乡发展质量,根据《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高青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2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结合高青县实际,遵循“规划引导、统一管理、分级处置、规范运输、综合利用”的工作思路。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一步促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再利用产业发展,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进高青县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3条 规划依据

1.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

2.相关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建筑垃圾处理场设施规范》(CG059-2021);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 2546-2019);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导则》(DB37/T 4583-2023);

《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3.相关政策文件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

《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

《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鲁建城管字(202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城管发(2024)4)

《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三联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淄城管发〔20247)

4.相关规划及相关文件

《高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4条 规划原则

1.全面调研,深入分析

编制前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目标导向,补齐短板

聚焦建筑垃圾有限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立足当前新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销平衡。

4.全程谋划,推进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5.强化衔接,充分论证

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6.系统推进,绿色低碳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5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高青县县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83074.67公顷。

第6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2024年—2035年;

  期:2024年至2030年;

  期:2031年至203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7条 规划目标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抓手,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着力建设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建立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模式,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

第8条 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至2030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水平,建立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对现状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评估及优化,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处理工艺经济可行、处理设施配置合理、技术可靠、环保达标、国内领先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远期目标(至2035年):建立区域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使高青县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收运率、密闭化运输率、综合利用率、安全处置率等指标得到全面提升。

第9条 指标体系

2-1 建筑垃圾规划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内容

中期目标(2030年)

远期目标

2035年)

1

减量化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m²)

300

300

2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m²)

200

200

3

资源化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75

90

4

无害化

建筑垃圾收运率(%

60

80

5

建筑垃圾密闭化收运率(%

100

100

6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100

100

7

数字化

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100

100

8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100

100

 

 

 

 

 

 

 

 

 

 

 

 

 

 

 

 

 

 

 

第三章 现状概况

第10条 现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处置量

根据高青县现状数据统计,高青县建筑垃圾产生量呈现先增加后减小的趋势,在2022年达到峰值,随后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幅减少。高青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波动比较大,呈现先降低后增大再减小的趋势,建筑垃圾填埋处置量呈现先增加后减小的趋势。

高青县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绝大部分建筑垃圾被应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近两年的资源化利用率平均值达到88.29%

高青县20202023年建筑垃圾清运量、处置量见表3-1

3-1 高青县20202023年建筑垃圾清运量、处置量统计表

年份

建筑垃圾产生量(万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万吨)

建筑垃圾填埋量(万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建筑垃圾填埋处理率

%

2020

70.53

9.98

60.55

14.14

85.86

2021

404.91

0.05

404.85

0.01

99.99

2022

319.06

313.97

5.09

98.40

1.60

2023

300.08

234.61

65.47

78.18

21.82

第11条 现状建筑垃圾收运体系

当前高青县建筑垃圾收运队伍建设基本以市场为主导,由施工单位或业主委托已备案的运输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收运工作,由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运输车辆的类型、数量、运输时间及运输线路进行审查。高青县建筑垃圾收运企业及车辆相关信息见表3-2

3-2 高青县现状建筑垃圾收运企业及车辆信息统计表

运输车辆数量(辆)

轻型运输车辆数(辆)

重型运输车辆数量(辆)

重型车定位系统安装率(%

22

117

100

 

第四章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12条 建筑垃圾分类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

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第13条 预测方法

本次规划采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中的新建-拆除面积预测法对高青县范围内工程渣土(含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进行预测。

目前高青县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准确的建筑垃圾统计管理系统。本规划以现状建筑垃圾大致数据为基准,并结合施工面积、人口、经验参数等对高青县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计算方法以《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预测方法为基础,计算方法如下: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2)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g=Rg·mg

式中:Mg——某城市或区域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城市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104/a;

mg——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可取300t/104-800t/104㎡。

按照预测公式计算,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mg500t/104㎡。

3)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c=Rcmc

式中:

Mc——某城市或区域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c——城市或区域拆除建筑面积(104/a;

mc——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可取8000t/104-13000t/104㎡。参考其他城市数据,本次规划区10000t/104㎡。

4)装修垃圾产量可按下式计算:

Mz=Rzmz

式中:

Mz——某城市或区域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城市或区域居民户数(户);

mz——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a)),可取0.5t/(户·a-1.0t/(户·a)。

第14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规划年限内高青县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值见表4-1

4-1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

类别

2030年产生量

(万吨/年)

2035产生量

(万吨/年)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168.69

159.46

工程垃圾

4.28

2.98

拆除垃圾

2.21

2.00

装修垃圾

3.18

3.57

合计

178.36

168.01

 

第五章 源头减量规划

第15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

(一)优化设计

1.优化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区域场地竖向设计合理建设用地布局,适度开发建设强度,尊重现状地形地貌,优化竖向规划设计,优先土方就地就近平衡,减少工程渣土产生量。

2.优化市政设计方案,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减少开挖。在项目初设阶段要将工程渣土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做好外运渣土初步处置方案。

(二)加强过程管控

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推广新施工技术,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建筑设计方案选用时宜采用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建材和再生建材,重点考虑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再生利用。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生产标准体系,推广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推行住宅全装修、菜单式装修。

第16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高青县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见5-1表。

5-1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序号

类别

减量措施

1

工程垃圾

①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②应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

2

拆除垃圾

①在设计阶段应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

②应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

③应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

3

装修垃圾

①推广全装修房。

②改善施工工艺。

③提高施工水平。

4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①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

②工程泥浆干化后再转运。

第17条 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对暂时未开工建设用地做好裸地防护,施工单位则需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等系列防尘降尘举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等垃圾,场内堆存要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还要公示防治措施、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等信息。

2.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间产生的大量泥浆水、含有悬浮物的雨水和设施设备清洗废水,应建废水沉淀池处理,将废水沉淀达标后外排或者回用于场地施工生产、场地洒水。

3.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循《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的规定,施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原则上禁夜间施工,选用优质低噪设备并安装辅助降噪设施,加强机械维修管理确保低噪高效,合理布局施工现场远离敏感点,且施工车辆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4.环境监理措施

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指导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要求及时落实建筑垃圾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

第18条 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的优先次序

建筑垃圾宜按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优先次序进行资源化利用。

6-1 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

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填埋处置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装修垃圾

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第19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方案

(一)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宜在项目内进行平衡,确实无法平衡的在区域内进行调配,用于工程回填、城市绿地微地形景观塑造、生态修复(矿坑修复)、防洪设施建设等。现有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可利用工程渣土制机制砂,其余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进入消纳场进行处置。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进行源头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临时固定式处置设施或现场移动式处理设施回收利用建筑垃圾。

(三)装修垃圾

规划近期,装修垃圾在装修垃圾处理厂分选后,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处理,可燃物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第20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

(一)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主要有生产砂石骨料、烧制陶粒、制作砖材、制作种植土、流 态固化土技术等;主要产品包括:再生骨料、填方材料、烧结砖等。

工程泥浆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主要有流态回填土技术、制作砖材、制作种植土、余泥制备流 态回填土等;主要产品包括:免烧砖、陶粒、土壤改良剂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主要有分拣和破碎技术、再生骨料生产技术、制砖 技术等;主要产品包括:再生骨料、免烧砖、土壤改良剂、装饰材料等。

(三)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主要有机械分选技术、破碎与粉碎技术、再生骨料制备技术、 制砖技术等;主要产品包括:再生骨料、免烧砖、土壤改良剂、装饰材料等。

 

第七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21条 收运基本要求

1.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完成现场勘验,备案入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加强建筑工地管理,鼓励工程施工单位争创绿色文明工地。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运输出入口进行道路硬化,设置冲洗设施等。

2.收集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运输资料登记,获取准运证明材料以备后期执法核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淄博市禁区通行证》。运输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

3.终端处置单位

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圾。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和许可规定以外的建筑垃圾。

第22条 收运流程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收运流程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收运流程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阶段、施工阶段、运输阶段、处置阶段等四个阶段。

1.行政许可阶段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完成现场勘验,备案入档。运输企业将城市建筑垃圾运往消纳场所,须征求消纳场所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消纳场所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或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运输资料登记,获取准运证明材料以备后期执法核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淄博市禁区通行证》。

2.施工阶段

工地开工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均应分类堆放。所有工程必须做到封闭施工和降尘施工,施工出入口应硬化,严格出入车辆清洗制度、规范车辆冲洗、净车出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地到工地进行巡查。

3.运输阶段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产生后,由承运单位进场进行清运。运输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加强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逐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4.处置阶段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必须清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消纳、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并将场区内进出场车辆信息实时传输至淄博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完善消纳场运营监管制度和台账资料,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

(二)装修垃圾收运流程

装修垃圾收运流程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阶段、施工阶段、运输阶段、处置阶段等四个阶段。

1.行政许可阶段

由小区(社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填写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由运输企业向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处置核准,明确运输公司、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处置场所,处置单位需为备案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实施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小区(物业)、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三联单制度。

2.施工阶段

各小区物业建设密闭式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存放点,配套照明、监控和降尘设施。按照资源化处置类、回收再利用类和有害垃圾类分别划分存放区域。新交房小区装饰装修垃圾存放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验收,其余存放点由各街道负责推进建设。

3.运输阶段

小区物业公司需要与备案的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且与备案经营企业签订消纳处置协议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垃圾外运。各小区、商业综合体物业集中收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存放于存放点,由备案运输公司定时收集装饰装修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运送至备案处置企业进行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接纳装饰装修垃圾。备案处置企业要根据装饰装修垃圾量合理安排接收时间和场地,保障装饰装修垃圾的及时、足量接收,处置量应与处置核准意见书数量一致。

4.处置阶段

回收再利用类由企业进行垃圾焚烧或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处置类按照装饰装修垃圾的性质进行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转运到相关处置单位进行处理,达到装饰装修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23条 分类运输要求

根据高青县的实际情况,建筑垃圾采用“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模式,使高青县的建筑垃圾能及时的收集、运输、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一)运输车辆要求

高青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如下表:

7-1 建筑垃圾运输方式一览表

运输方式

运输类型

备注

载质量大于10t的弃土运输车

工程渣土
工程垃圾

应密闭运输,非密闭车辆应进行加盖改装,并全部安装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积极推广使用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载质量5t15t的弃土运输车

拆除垃圾

小型运输车辆

装修垃圾

(二)运输路线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一般采用建筑垃圾收集点——次要道路/主要道路——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路线,运输路线需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收运路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起始点宜位于工地或停车场附近;

2.收运路线的选择应尽可能紧凑,避免重复或断续;

3.收运路线应能平衡工作量,使每个作业阶段、每条线路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大致相等;

4.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如学校、医院;

5.收运路线应避免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6.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城区,尽量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收运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城区《通行证》。收运车辆通过加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装置接入“集运系统”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和监控。

第24条 收运车辆需求预测

规划针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以及拆除垃圾等类别,拟采用大型密闭化运输车 作为运输车辆,装修垃圾收运车辆拟采用小型密闭化运输车。

7-2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收运车辆预测表

 

规划近期

(2027)

规划中期 
(
2030)

规划远期 
(
2035)

年产量(万吨)

154.45

175.15

164.44

日产量(/)

4231.5

4798.63

4505.21

车辆需求

111

126

118

注:车辆标准载重15吨,车辆实际装载率为80%,车辆完好率控制在85%以上,单日车辆 运输频次控制在3/

7-3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预测标

 

规划近期

(2027)

规划中期 
(
2030)

规划远期 
(
2035)

年产量(万吨)

2.78

3.18

3.57

日产量(/)

76.16

87.12

97.81

车辆需求

20

23

26

注:车辆标准载重1.5吨,车辆实际装载率为80%,车辆完好率控制在85%以上,单日车辆 运输频次控制在3/

第25条 收运车辆规划

高青县现有重型渣土车辆共计117辆,根据上述需求预算,规划期内高青县需新增9辆渣土车辆。

第26条 分类收集要求

(一)装修垃圾

1.较大的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

2.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作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

3.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有害垃圾应按相应处理要求收集处理,严禁混放。

4.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

5.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二)拆除垃圾

1.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

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3.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5.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三)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可编制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四)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

1.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3.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将未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

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第27条 装修垃圾收集点规划

(一)建设布局

1.建筑工地

每个新建公用区域的临时收集点可在工地临时设置。用地面积需在30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并硬质化,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装袋捆扎,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定期联系清运公司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置。

2.城市住宅小区

城市管理区内的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点位布局合理、方便居民群众、交通运输便捷的原则设置集中投放点。收集点应实现硬底化,确保地面平整、坚固,便于清洁和维护。在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居民装修垃圾的临时堆放问题。

3.其他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店铺等可不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产生的装修垃圾探索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

(二)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应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

2.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玻璃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点。

3.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点。不应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园林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与装修垃圾混合投放。

4.投放人在完成装修垃圾投放时,应保持投放点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投放点的设置,包括且不限于选址、建造及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28条 乡镇建筑垃圾收运处理

在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提倡镇、村积极探索就地就近消化处置方式,通过因形就势打造生态景观、用于村内道路及农房建设底料、洼地及塌陷地填垫等进行消纳;无法利用的,应装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暂存点,由村收集、镇转运、县区统一处置。

 

第八章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第29条 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点

在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时应同步配套设施若干场地作为装修垃圾的收集点,并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同时应有环卫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精装修成品住房应在工地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确保装修垃圾与其他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

第30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

近期保留完善位于花沟镇贾庄村的高青县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占地面积100亩,预计年处理规模100万吨/年。

规划期内可满足高青县建筑垃圾消纳需求。

第31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规划期内,保留并完善位于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内的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占地面积30亩,年处理规模60万吨/年。

第32条 移动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有条件的,可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

 

第九章 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

第33条 管理指导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二)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保证运输和处置经费。工程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出台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及措施。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推广应用制度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应用推广政策,研究政府补贴和绿色审批,创新服务,加强监管,全面推广建筑垃圾智能运输车辆的应用。

(五)激励制度

1.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

3.加强过程运输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

4.加强终端处置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消纳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

5.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排,违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34条 管理机构

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落实,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

第35条 部门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完成施工单位开工建设前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现场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运输企业获取城市建筑处置核准许可后的资料登记存档,出具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材料。负责“三联单”制度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生产、运输、处置单位使用《城市建筑垃圾转运联单》开展转运活动。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倾倒、堆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抛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工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完成监管范围内建筑在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现场联合勘验工作。督促监管范围内建设、拆除等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做好现场公示,并在开工前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督促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纳入日常监管检查。负责核验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工地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有准运证明材料,驶出建设工地时应检查是否篷盖严密、冲洗干净等。

3.自然资源局

负责落实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4.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将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保项目库,并根据相关政策予以扶特。

5.交通运输局

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6.公安交警部门

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禁区通行证。负责审定通行路线,进行协调并统筹运输路线,保障运输与执法监管的连续性。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环节超载运输、改装改型、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7.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消纳场周边环境监控,加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后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管,协助转运装饰装修垃圾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8.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完成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现场联合勘验工作。负责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审核并办理许可手续。

9.各街道

是实施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构,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小区(社区)、商业综合体的装饰装修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和存放点的建设。建立小区(社区)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台账,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对新增交房的小区(社区)和商业综合体纳人工作台账,及时报备。台账内容应包括是否设置标准化装修垃圾收集场所、是否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第十章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第36条 环境保护总目标

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应确保不引起水、气和噪声的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在建设前应进行水、气、声等的本底测定,运营后应进行相应的定期污染监测。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三)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四)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7条 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加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措施。

1)选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加强易滑坡地段监控,采取喷锚加固等措施;

3)施工过程中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

5)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6)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7)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第38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垃圾主要在产生、运输、处置三个阶段均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大气环境保护主要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单位应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

3)施工单位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宣传资料等。

4)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应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5)施工单位应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他措施,使泥土不裸露,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应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6)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弃土报建手续,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7)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固化、覆盖或植被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

8)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扬尘要求: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堆放,四周宜设三面围墙,排水通畅,顶部应覆盖;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9)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应进行围挡、遮盖等。散装物料、建筑垃圾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0)运输企业运输工程泥浆时应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15厘米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1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不具备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的市政公用工程,应设置临时冲洗平台或冲洗措施。车辆出场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应保持场内干净、整洁。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

12)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不应采用简单的翻板、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13)工程完工30日内,应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2、建筑垃圾转运站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采用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转运站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2)在主要运输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1)应保证厂区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应加强排风、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6)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7)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执行。

第39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2.厂站选址不应设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

3.厂站地基荷载的要求应大于15kP/㎡,防止填满垃圾后由于重力作用造成沉陷、塌方而破坏防渗衬层,造成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4.建筑垃圾转运站、消纳及资源化处置场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5.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6.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将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2)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发现有堵塞现象应立即疏导。

7.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第40条 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3.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5.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6.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第41条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1.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2.积极做好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3.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4.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6.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7.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等。

8.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9.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10.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11.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近期计划

第42条 建筑垃圾治理试点

开展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试点工程建设,探索可总结可复制推广的治理经验。

第43条 建筑垃圾综合服务监督平台建设

建立建筑垃圾部门互联互通、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处置场所实时监督、建筑垃圾实时调配等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44条 工程建设

完善花沟镇贾庄村的高青县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垃圾年处理规模100万吨/年。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45条 组织保障

成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高青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各辖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推进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46条 政策保障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

第47条 监督考核

实行县级层面统筹、各街道属地化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对内、对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监督,实行定期督办,保障并促进建筑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将建筑垃圾治理情况作为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政府考核。

第48条 宣传保障

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循环发展、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推广应用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49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补充说明。

第50条 批准实施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51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解释权归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