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高青县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修改》批前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3-53321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修改》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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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简介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位于高青县中心城区开泰大道、国井大道、滨河路、扳倒井路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357.34公顷。本次控规修改范围为黄河东路以南、东环水系以东、规划五号路西、高苑路以北区域,面积为29.340公顷。

(二)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3.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起施行);

5.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9.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2018);

1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

11.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12.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13.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

14.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15.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

16.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2021年6月6日起施行);

17.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

18. 《淄博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6月)

19.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版);

20. 《高青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

21. 《高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2. 《高青县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年)》

23. 《高青县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年)》

24. 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政策文件等。

(三)规划内容

依据《高青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批复稿)和相关规范,规划结合区位功能与空间特点,对用地进行地块划分;确定各地块用地性质和控制指标;落实专项规划内容;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提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控制点坐标和标高;落实明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和城市黄线的控制范围;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1、规划用地

规划总用地357.34公顷,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325.86公顷,采矿用地0.08公顷,水域29.39公顷。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用地。

2、控制地块划分

基于便于实施规划管理的原则,规划考虑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内在关联性,以道 路、河流以及产业布局分区等为界限,将本片区划分为5个街区,街区编码由GQ-DB-01到GQ-DB-05,地块编码分别以DB-01-X、DB—02—X、DB—03—X、DB—04—X、DB—05-X进行排序, 统一制定规划控制指标。地块控制指标以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服务设施为规定性控制指标,以建议出入口方向为引导性控制指标,对各地块进行管控。

3、配套设施

规划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进行配建,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按约3.39万人考虑,应按照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3个级别分别配置配套设施。

主要配套设施包括1处小学、4处幼儿园、1处托儿所、4处养老设施(含老年养护院)、1处综合超市、1处体育健身场地、2处文化活动中心、7处社区服务中心、8处社区卫生服务站、2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9处文化活动站、7处公厕等。

(公示主要图纸)

二、 公示时间: 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

三、 公示方式及地点:高青县人民政府网。

四、 意见受理地址:高苑路22号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五、 意见受理电话:0533-6967741。

详细内容可到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0533-6967741。凡是对以上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