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高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高自然资发〔2021〕13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1-5131664
成文日期
2021-03-12
发文日期
2021-03-1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失效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高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自然资发〔2021〕13号
各科室、各自然资源服务所、局属各单位: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高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
高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方案
根据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的通知》(淄建改办〔2020〕34号)和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以下简称“竣工综合测绘”),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称竣工综合测绘,是指将行政审批中的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竣工规划勘验、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最终目标是实现“一次进场、一次测绘、数据共享”。土地核验测绘内容纳入竣工规划勘验,由竣工规划勘验承测单位实施,不需单独提交报告。
二、工作流程
(一)建立告知制度。在《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附件1)中告知建设单位竣工综合测绘相关要求。对已开工项目,应在竣工规划核实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综合测绘相关要求。(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技术服务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
(二)选定承测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前,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备案表》(附件2),明确是否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选定具有相应测绘资质要求的承测单位。(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
(三)约定进场测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备案表》告知竣工规划勘验承测单位,并约定测绘进场时间,实现一次测绘或联合测绘。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并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
(四)出具并核实测绘成果。测绘服务机构分别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由建设单位报至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对不合格的成果提出修改意见,由测绘服务机构完成资料修改后再次报送。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测绘成果安全。(责任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技术服务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
(五)测绘成果汇交。测绘项目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或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依法将综合测绘成果资料(包括矢量数据和纸质资料)汇交至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责任科室: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
三、工作要求
(一)竣工综合测绘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
(二)按照“一专多能”要求培育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竣工综合测绘机构应当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鼓励辖区内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积极拓展执业范围,培育能够同时承担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和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的综合测绘机构。
(三)竣工综合测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单位独立测绘或者多家单位联合测绘的形式进行。如建设单位选定多家承测单位联合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工作,各承测单位按照约定的进场时间,共同进场施测,分别出具测绘报告,实现“一次进场测绘”。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与协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部门依据职责编制竣工综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出台与本方案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测绘内容、流程、成果要求、入库标准等,为建设“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做好“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的宣传贯彻,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对“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测绘工作的理解和认同,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方案自发布时实施,试行期为一年,至2022年3月11日。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依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附件:1.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样本)
2.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备案表 (样表)
附件1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样本)
单位(个人):
为保证 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 项目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两年内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属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本项目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0.00)完工后,应当及时由承测单位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
三、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四、本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承测单位进行规划勘验。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你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本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备案表》,选择是否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如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应在提交《备案表》前,明确各测绘业务承测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实现一次进场测绘。
六、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提供的验线报告、竣工规划勘验报告、不动产测绘报告,是建筑工程验线确认、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的必备要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有义务协助做好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一经查实提供虚假报告、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规划核实;涉嫌违法的,将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承测单位备案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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