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管理,制定细则”的答复)
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4号
建议人: 张亮云
主办单位: 高青县财政局
答复时间: 2019-04-1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张亮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管理,制定细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3月22号,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通知》(高国资〔2019〕3号),要求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组织人事、职工薪酬和资产处置事项均需提前报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对我县县属国有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目前,为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增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正在起草《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高青县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的管理,制定具体细则并严格执行,维护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