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财政局
标题: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流程》《高青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0-51183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流程》《高青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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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驻高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流程》《高青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青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专班

               2020年12月28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流程

 

为做好我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规范常态化移交行为,特制定本流程:

一、国有企业确认。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向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纳入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全县国有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国有企业变动情况。

二、企业退休申报。各国有企业负责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人员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对退休待遇,并根据要求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

三、基本信息确认。《基本信息表》由退休人员本人会同企业经办人员再次确认信息并签字,企业盖章,一式三份,企业、个人、街道社区各一份。

四、人事档案移交。各企业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后移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街道社区接收。企业即时向街道(镇)递交《基本信息表》,或由退休人员携带企业开具的介绍信、《基本信息表》到经本人确认的街道办事处(镇)报到。街道(镇)工作人员经信息进行备案,发给其社区联系卡。退休人员持社区联系卡到选定的社区报到,社区建立管理台账。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

 

退休年月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档案存放地点

 

特殊人员情况

建国前参加工作□      八十以上高龄□      孤寡老人□      劳模□      特困□      重病□      残疾□

退休类型

正常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      病退□          工伤退休□              退职□      提前退休□

参保情况

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

 

社会保障号码

 

移交情况

移交区县、功能区

 

镇办

 

社区(居委会)

 

家庭情况

居住情况

现居住地址

市(区)      街道(镇)        社区       号(详细地址)

联系

电话

 

户口所在地

市(区)      街道(镇)        社区       号

 

家庭其他

联系人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退休人员本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企业、个人、街道社区

高青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企业交的出、地方接得住、日常管得好,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用人单位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镇(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高青县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参加高青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央驻高企业、省属、市属在高青县国有企业,纳入高青县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各方研究制定移交的具体措施、标准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督导、协调县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省属及其他驻高青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处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宣传、舆情监控等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对移交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改造提升建设的立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接收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负责国有企业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八)县卫生健康部局负责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优待老年人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九)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接转及政策解释工作。

(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指导责任单位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社区工作职责:

(一)为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及基础信息台账,及时掌握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服务管理。

(三)公示镇(街道)、社区服务联系电话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管理服务项目,方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五)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

(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政策宣传、社会公益等活动。

(七)镇(街道)、社区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八)协助县民政局做好生活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协助相关继承人采取多种方式,申请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十)充分利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八条 国有企业职责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及时向镇(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信息。

(三)国有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依规无偿划转、调换,由镇(街道)和社区继续使用,确保资源共享,发挥作用。

第三章  人员机构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建设规划,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专门科室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镇(街道)、社区应明确专人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补助标准,每人260元。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程序到社区办理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手续:

(一)人员移交。企业在县人社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后,负责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与退休人员双方确认信息并签字盖章后,移交镇(街道)、社区。

(二)档案移交。企业按照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持社区确认接收的信息表,将职工档案移交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组织关系移交。参照相关组织关系转接办法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可按照程序、手续简洁、高效、准确、及时的原则,结合信息化建设,调整优化移交接收办法。

第六章 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多途径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场所,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开办各种文体兴趣班,丰富退休人员晚年生活。

第十四条 整合辖区资源,拓宽活动场所渠道,充分利用企业划转、调换的活动场所和辖区内文化、体育经营场所及相应设备设施,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基地,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健身娱乐场所。

第七章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

(二)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慰问、社会保障服务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的文体健身、健康教育活动的权利,享有参与社区自管、互助组织的权利。

(三)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四)其他规定中确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电话更换、住址搬迁、移居外省市(境外)等,本人应及时告知或委托亲属及时告知所在镇(街道)、社区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应积极协助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等相关事项;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镇(街道)、社区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五)其他规定中确定的义务。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在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社区和镇(街道)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条 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镇(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与社区共建、共享服务项目建设,创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新载体、新形式。

第二十三条 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开展活动。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社区要掌握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独居、伤残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定期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五条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适应老年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

第九章  信息和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库,确保数据准确、安全和规范。构建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认证为主导,与大数据共享比对、社会化服务、互联网等方式相结合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新模式。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社区要及时采集、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依法保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二十九条 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