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财政局
标题: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补偿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淄财办【2021】1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1-529764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13 发布机构: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补偿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淄财办【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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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办〔2021〕12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

补助补偿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 政、工信、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 支行,银保监分局各区县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淄博市“技改专项贷”贴息 和担保补助补偿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予

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补偿资金管理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 助、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绩效,依 据《淄博市高水平技术改造市级财政支持政策》《淄博市市 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技改专项贷”贴息和 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资金列市级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 (技改专项)。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给予业务支持,对技 改贷业务开展好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三条  享受“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的项目,须为依 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的技改类工业项目(含环保改造项目)。

       第四条  落实属地管理,市与区县工信、生态环境部门 (环保改造项目)负责建立本辖区“技改专项贷”融资需求 项目名单,对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负责落实“绿色门槛”要 求,不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

       第五条  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贷款 项目的风险审查和贷后管理,贷款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以受托支付方式定向支付给供应商,严禁挪  用。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停止贴息,视情收回贷款、停止担保。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通过贷款银行贴付企业。 拨付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前,贷款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

即时拨付企业账户。

       第七条  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采取财 政直接支付方式。贷款银行市级分行(齐商银行总行)负责 汇总,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环保改造项 目)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至贷款银行市级分行(齐商银行总行),银行负责即时清算。

       第八条  贴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最高不超过5 . 87%执行,并按照贷款金额分档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3年。

第四章  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技改专项贷” 零保费业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按担保贷款总额的0 . 5% — 1%确定。

       第十条  担保费补助资金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度 末月的下旬。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统一汇总,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环保改造项目)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对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 保范围并备案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按照 《淄博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金〔2020〕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 担保范围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按照代偿率实行分档 补偿。其中,代偿率1%(含本数)以下的,按照实际担保 代偿的100%给予补偿;代偿率1% — 5%(含本数)的部 分,按照实际代偿额的80%补偿;代偿率5% — 10%(含本 数)的部分,按照实际代偿额的60%补偿。代偿率超过10%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 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获得“技 改专项贷”资金支持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贷款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要加强对贷后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度等的管理检查。对弄虚 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贷款及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  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  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 2 月 3 1 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淄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