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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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844/2023-539393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0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财政局 |
鲁价费函〔2015〕5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5〕20号)收悉。同意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