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鲁财采〔2021〕20号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高财字〔2021〕105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1-None
成文日期
2021-10-11
发文日期
2021-10-1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鲁财采〔2021〕20号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高财字〔2021〕105号
各镇(办),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鲁财采〔2021〕20号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淄财采〔2021〕2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鲁财采〔2021〕20号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高青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鲁财采〔2021〕20号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淄财采〔202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20号)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对于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鼓励采购人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滞压供应商资金。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索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模式。发挥金融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托管账号,由金融机构执行收缴、退还程序操作,按照规定时间,实现自动退还、自动计算延迟利息、自动上缴国库等功能,从机制上推动解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挪用、滞压保证金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高度,将加强和规范保证金管理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对经查实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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