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财政局
标题: 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青县2025 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设备(项目编号:SDGP370322000202602000001,包二)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6-55831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5-11 发布机构: 高青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青县2025 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设备(项目编号:SDGP370322000202602000001,包二)

发布日期: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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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财字〔2026〕16号

 

投诉人:安徽海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利利

委托代理人:孙涛

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曹水社区

联系方式:15055423008

被投诉人1: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高青县黄河路101号

被投诉人2:淄博宏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高青县芦湖街道高苑东路7号(创业园207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淄博宏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4月13日对高青县2025 年玉米单产提升工程设备(项目编号:SDGP370322000202602000001,包二)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4月20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一、相关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

1、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代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存在明显的主观性、倾向性,通过给特定供应商打高分、给其他供应商打低分的方式,人为操控评审结果。

2、评审时长与工作量严重不匹配,存在走过场、随意评审的程序性程序违法情形,影响评审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3、采购人代表专业能力不足,不具备完成本项目评审工作的基本能力。

4、采购人代表存在系统性操纵中标结果的嫌疑。

5、质疑答复程序违法,未依法告知投诉人相关得分信息。

6、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流于形式,未依法组织实质性复核。

(二)投诉请求

1、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2、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各分项得分以及最终排序。

3、调取并审查评审现场录音录像。

4、依法纠正评审不公行为。

二、调查情况

经审查:采购人代表评分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区间内作出,无超范围打分、汇总错误、客观分错评情形;已公开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未中标原因。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或者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财政局          

                              2026年5月11日